(宁夏)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6-08-23 09:12:07      点击:

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物价局文件

(宁人社发〔2009〕146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

    近年来,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多措并举,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城乡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部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就业技能比较单一,实现就业仍存在一定困难。为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实用技能水平,促进其就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全国、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与冲击,切实帮助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提高实用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更好地解决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积极促进和扩大就业,推动全民创业向纵深发展。通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全面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扎实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考核项目

    根据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在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饮食服务等领域,选择就业需求量大、劳动者能够凭借所掌握的专项职业技能就业谋生的技能单元确定。

    三、考核对象

    对已掌握专项职业技能,但在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社会人员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认证。适用于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城乡创业人员、复退军人等。

    四、培训、考核费用及标准

    (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收费按自治区现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执行。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城乡各类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按现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二)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按120元/人.次收取。其中,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10元考试费,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20元考试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90元考务费。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凡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由自治区财政按现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和考核人数计入各地当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总人数。补贴资金的拨付渠道和兑付办法按现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培训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办法执行。

    (四)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考核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登记造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五)对开发编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及其考核规范、考核试题、培训辅导教材等内容的个人或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颁布实施的,每个考核项目补贴1500元。补贴资金从所在地区全民创业经费中列支。

    五、职责分工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按照现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在地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下,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审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核准的考核项目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具体职责和分工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1、负责全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

    2、审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及规范;

    3、审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和培训辅导教材;

    4、命制考核试卷,发行培训辅导教材;

    5、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6、负责对享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用补贴人员的资格复审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地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1、负责本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2、提出和申报本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研究制定新开发项目考核规范;

    3、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编写培训辅导教材;

    4、审核享受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5、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责:

    1、按照全区统一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试题,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2、受理报名,制发准考证,准备考核场地、设备、原材料等,为考试人员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

    3、填写成绩通知单,造册登记考核成绩,协助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做好证书核发等工作;

    4、收集整理享受补贴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及数据,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六、证书管理及效力

    (一)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式样和编号办法,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免费发放。对考核合格人员,由地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规定,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尽快启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二)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动员城乡各类有就业和创业愿望的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

    (三)各地应结合市场需求,积极开发有本地特色、能促进就业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考核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国家已颁布的考核项目,不再重复组织开发。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就业需求,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开发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展考核工作。

    (四)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前的培训。培训遵循自愿原则,培训机构由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培训时间、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情况,应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及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确定。

    (五)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核试题从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已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库中提取,并依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质量高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考核。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严格考务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鉴定质量。严禁降低考核标准发证或不考核发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确需在工作现场进行考核的,须经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统一组织安排。

    (六)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加强补贴经费的管理,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把握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条件,单独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台帐,作为鉴定经费补贴和日常监管的依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现象。对违规违法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其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其有关责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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