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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关于加强兵团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管理的通知
2016-08-23 09:15:53      点击:
(兵团)关于加强兵团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管理的通知

各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专项能力培训及鉴定管理,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与就业能力,充分发挥专项职业能力促进就业的有效作用,现就加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管理及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工种范围。根据兵团就业形势发展与当前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管理的现实需要,决定将原“特色培训”所涉及的职业(工种)统一纳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管理范围,并在《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2011〕47号)所规定工种范围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673号)所确定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工种范围,对兵团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工种范围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兵团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工种分类目录(见附件)。

凡未列入本《通知》规定工种分类目录的,但属于兵团推行的新技术和团场、企业确有需要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工种,可由各师(市)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纳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工种分类目录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管理。在规定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工种分类目录内,可结合实际,选择相近工种合并办班,合并办班工种数最多不得超过3个。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按工种组织进行鉴定(考核)并发证。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将依托金保工程(二期)进行实名制管理,每人每年最多可参加不超过3个工种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考核)。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管理的原则、程序、对象范围及工作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补助资金的申领。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补助资金按分类工种进行申领,具体申请方式、申报流程和补助标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兵劳社发〔2009〕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2015年兵团职业培训指导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培训及鉴定质量和实效,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反馈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 陈利琼

联系方式:0991-28969204 2896923(传真)

附件:兵团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及鉴定(考核)工种分类目录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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